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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偷开姐姐车撞死人,姐姐担责三成为啥引热议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2:12:21

 

没有驾照的弟弟担责弟弟偷开姐姐的汽车撞死人,姐姐要不要担责?近日,偷开广东江门一法院的姐姐姐姐判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广州日报报道,车撞成小尹和小梁(均为化名)是死人啥引姐弟关系,弟弟小梁擅自拿走姐姐放在客厅的热议车钥匙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弟弟担责造成一人身亡。偷开交警部门认定小梁全责。姐姐姐姐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车撞成要求小梁赔偿损失,死人啥引作为车主的热议姐姐小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尹辩称,弟弟担责她对弟弟擅自拿车钥匙驾车外出并不知情,偷开不应担责。姐姐姐姐广东江门新会法院审理认为,小尹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同住的弟弟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随意将肇事车辆的钥匙放在客厅,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为95万余元,由小尹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小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时间,“弟弟偷开姐姐车撞死人,姐姐担责三成”这条新闻上了热搜。网友的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姐姐应该担责,否则出了事害人害己。有网友“现身说法”——我弟弟把车借给朋友,结果朋友开车出车祸没了,我弟弟也赔了十几万,所以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不要随便借出;另一种意见是认为这个姐姐有点“冤”,弟弟偷拿的车钥匙跟姐姐何干?“总不能把车钥匙锁在保险箱里吧,那样也太不方便了”。其实,仅仅根据一则简短的新闻讨论姐姐应不应该担责,没有太大的意义,整个案件的细节交代并不清楚,我们也没有看到详细的举证质证部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贵州省高院今年5月份发布的一起相似的案例,以此来讨论机动车主如何尽到保管义务可能更有依据。老叶和小叶是父女关系,小叶在广州打工,老叶没有相关驾照,驾驶小叶的机动车出了车祸,法院的用语是“漠视自身及他人生命,最终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经过一审、二审,最后贵州高院裁定,原审老叶担责70%,小叶担责30%并无不当。

小叶说,她人在广州,车钥匙锁在自己房间的隐蔽地方。父亲破门而入,翻箱倒柜,才找到车钥匙,因此,她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小叶在案发时系未婚,和父母共同居住,明知或应知父亲老叶未取得与驾驶涉案机动车相配适的驾驶证照,而且在案发前老叶因驾驶涉案机动车发生了多起交通违法行为。小叶应当会收到案涉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违法记录的短信提醒,即便其父系未经允许偷偷开车,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小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法院没有采信小叶已经对车钥匙进行了妥善管理的说法,实际上这也似乎无法证明,更重要的是,老叶此前已经有多次“偷偷驾驶”的交通违法记录,小叶作为车主应该能收到交管部门的短信通知,却没有过问这些违法记录是如何产生的,所以她对其父驾车肇事造成损害是有过错的。 “弟弟偷开姐姐车撞死人”这起案件,我们不知道那位姐姐会不会上诉,后续会不会有新的证据呈现在公众面前,但贵州高院裁定的“父亲偷开女儿机动车肇事”一案或许能给车主提个醒。评论员 陈迪晨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