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发生事故致货物烧尽 运输风险该谁担责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2:03:39
大货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货车导致车辆起火,发生一车大蒜全部烧尽。事故输风卖方在协商尾款时,致货遭遇买方推诿。物烧那么,尽运这起买卖合同发生的险该运输风险究竟该谁担责呢?近日,邳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担责法院判决买方公司应承担相关损失,货车不过考虑到该公司损失惨重,发生卖方也愿意放弃部分货款,事故输风分担损失。致货
货车起火导致一车大蒜烧尽 买方损失惨重不愿支付尾款
2023年,物烧外地经营的尽运A公司与邳州本地的B公司通过微信联系,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大蒜,险该A公司自行联系车辆运输。该车大蒜总货款为166620元,A公司已支付10万元。
随后,A公司找到一辆大货车,正常发货。没想到,大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车大蒜全部烧尽。因迟迟等不到该笔货物的尾款,B公司联系到A公司方得知此事。A公司提出,大蒜运输过程中车辆起火,所购大蒜已全部灭失,自身损失惨重,不愿支付剩余货款66620元。
因无法协商一致,B公司诉至邳州法院,要求A公司履约,支付剩余尾款。
买方以损失惨重为由拒付尾款于法无据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该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A公司自行联系车辆运输购买的大蒜,自B公司将大蒜交付至承运方后,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到A公司,因而A公司以大蒜运输途中灭失、损失惨重为由拒不支付货款,于法无据。经法院释法说理,考虑到大蒜在路途中确已灭失的事实,B公司愿意放弃部分货款以分担损失,A公司同意近期将剩余货款付给B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握手言和。
在制定买卖合时应考虑运输风险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交付风险转移规则系风险转移原则的基础。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而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特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已转移至买方。且考虑到大蒜、蒜苔等属于时令蔬菜,本身对于存储、运输均有一定的要求,因而在选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时,一定要做好大蒜、蒜苔的保鲜、存储工作,避免大蒜、蒜苔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锁娜 陈楠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