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球友会·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球友会·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离职员工带着老东家的技术秘密转投下家,历经五年多侦查取证被判刑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11-10 15:58:19

 

常州一家企业的离职老东历经核心技术遭离职员工周某窃取、使用,员工导致经营困难,家的技术最终歇业,秘密损失巨大。转投侦查记者从常州市中级法院4月22日发布的下家刑2023年常州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了解到,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年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取证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判

被告人周某于2006年进入A公司工作,离职老东历经后任生产经理、员工车间主任,家的技术经常从事非织造网格复合无纺布设备(以下简称案涉设备)的秘密改进、维修工作,转投侦查并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下家刑A公司主张案涉设备中有3项技术秘密,并证明其已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2014年7月周某自A公司辞职,8月即进入B公司工作,任网格复合无纺布生产线车间主任,主要负责车间人员管理和设备调试、维修。2014年8月B公司通过员工许某向周某提供无息借款30万元。2015年3月B公司的非织造网格复合无纺布设备(以下简称被控设备)投产启用。经鉴定,B公司该被控设备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A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从相关客户处提取的2018年3月前经由B公司销售的产品实物,与A公司案涉产品进行样品同一性比对,结论为实质相同。经审计,B公司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为3349083元。周某坚称其不了解A公司的案涉技术,也没有提供给B公司。

公安机关就B公司的技术来源向其进行了调查,B公司陈述案涉技术信息来源于案外人王某、曹某等,经向多位专家咨询,并召开听证会,专家认为案外人王某、曹某不具备相关设备和装置的设计能力,提供的生产资料无法生产出B公司的被控设备,故法院认为B公司所述技术来源不能成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周某在A公司任生产经理,车间主任,经常从事案涉设备维修工作,并进行技术工艺改进,即周某可以接触到A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周某离职进入B公司工作七个月后,B公司被控设备启用,使用了与A公司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生产了基本相同的产品,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据此,案涉技术秘密由周某向B公司披露,并允许B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用于“非织造网格复合无纺布生产复合系统”设备的组装、生产的事实足以认定。新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常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商业秘密的披露和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被告人或使用单位拒绝陈述,或者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相当于“零口供”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其他间接证据,根据商业秘密“接触+实质性相似并排除正当来源”的认定方法,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历经五年多的侦查取证,公安机关调取了大量证人证言和书证,最终法院依据形成的证据链,按照上述裁判思路,认定周某依法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周某判处实刑,一方面是因为其拒绝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认罪悔罪;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造成A公司一度经营困难,最终歇业,损失巨大。经调研,员工跳槽引发商业秘密泄露,继而造成企业竞争优势丧失;以及竞争对手同类产品低价上市,恶意抢夺市场等行为,已严重困扰企业经营。对于此类行为如何打击和遏制、企业商业秘密如何保护,案件判决给出了答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遏制商业秘密犯罪,保护企业核心技术成果的决心。

2023年,常州法院紧扣“五大行动”要求,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稳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08件,审结案件1571件,结案率91.98%。2023年,常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获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会上还发布了2023年度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覆盖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商业秘密等领域,涉及食品、电商、家居、专利代理等行业,充分展现了常州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常州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效。通讯员 常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